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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记者 谢寅宗
把试验车拆解后的配件对外销售,究竟属于销售配件还是销售整车?对重庆弘喜汽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弘喜公司”)及其三名员工而言,这已不只是一个认知问题,而是决定其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律问题。
重庆弘喜公司一审被判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目前该案已二审开庭审理、未宣判
因下游客户将弘喜公司销售的长安试验车配件拼装成车,并伪造长安汽车车架号、发动机号及整车合格证后对外销售,弘喜公司及三名员工被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弘喜公司及三名员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出有罪判决。
河北衡水市中院今年5月25日在故城县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该案
不过,在故城县法院、衡水市中院另案审理的下游买家范某等人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中,却认定弘喜公司出售的系汽车配件,而非整车,这也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
弘喜公司相关负责人6月1日告诉澎湃新闻,在公司及员工提出无罪上诉后,衡水市中院已于5月25日开庭审理该案。
试验车配件的下游买家拼成整车并冒用信息企图登记上牌致案发
自2023年案发至今,弘喜公司及该公司副总经理赵某、销售部经理鲁某、销售业务员廖某卷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已历时三年。
裁判文书显示,2023年2月17日,故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交警大队书面报警,称发现16辆小型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合格证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
弘喜公司及三名员工一审被判有罪
同年3月10日,故城县公安局以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立案侦查。同月,范某等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
范某是弘喜公司销售的试验车配件的下游买家。弘喜公司相关负责人称,警方调查期间,公司才获悉范某将购买的长安汽车配件拼装成整车,并通过在长安4S店偷拍车辆车架号、发动机号等信息,伪造长安汽车车架号、发动机号及整车合格证后对外销售。后因被冒用信息的车辆无法正常登记上牌,由此案发。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弘喜公司成立于2020年7月,其经营许可范围包括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汽车零配件批发和零售等。
弘喜公司相关负责人称,公司系《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后,经商务部、重庆市发改委批准设立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具有相关经营资质。
合同资料显示,2021年3月和12月,弘喜公司分别与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福特公司)签订《报废样车批次处置和结算合同》,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股份公司)签订《废旧物资处置购销合同》,采购两家公司的报废试验车。
对同一事实,故城法院和衡水中院一二审判决书载明,弘喜公司销售给下游买家范某的是试验车配件。但弘喜公司一案中,故城法院认定销售的是整车
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弘喜公司共从长安股份公司和长安福特公司分别购入试验车569辆和1212辆,共计1781辆,采购金额合计4861万余元。
案卷材料显示,2022年10月至12月期间,范某借用山东济宁市泗水诚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西东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资质,从弘喜公司购买长安试验车配件102套,涉及福克斯、新蒙迪欧、林肯冒险家等车型。
范某被采取刑事措施两个月后,故城警方将侦查范围进一步扩大,并将弘喜公司副总经理赵某、销售部经理鲁某、销售业务员廖某列为犯罪嫌疑人。2023年5月23日,三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拘。
交1000万元暂扣款,警方赴重庆办理取保候审
弘喜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赵某等人被刑拘后,公司的实控人周某也被故城警方网上通缉,同时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
上述负责人称,企业有近六百名员工,银行账户被查封后,企业正常经营受到影响。他们随即赶赴故城县与警方及相关部门进行对接、沟通。
弘喜公司方面称,为了公司能够正常经营,弘喜公司就缴纳暂扣款的事宜与警方继续协商,并请求警方对实控人周某取保候审。经多次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由弘喜公司先行支付1000万元暂扣款。
2023年7月30日,故城警方派员赴重庆为周某办理取保候审相关手续。次日,弘喜公司向故城县公安局账户转账1000万元,备注为“公安暂扣款”。
该负责人表示,直到2024年8月,周某才被警方撤销取保候审决定。
整车还是配件,同一行为同一法院作出不同认定
警方侦查终结后,故城检方于2024年3月12日向故城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单位弘喜公司及被告人赵某、鲁某和廖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检方指控称,2021年2月以来,弘喜公司与长安福特公司、长安股份公司分别签订相关协议和合同,约定由弘喜公司对两家公司提供的试验车(报废车)依法拆解并销毁。报废车不得整车转售或以其他方式违规处置。
但弘喜公司及其实际经营人周某(另案处理)以及赵某、鲁某和廖某未依法依规进行拆解、销毁处置。
廖某先带购车人挑选原车整车,鲁某再按整车进价加价报价。并要求同意报价后的购车人必须提供两个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以两个公司名义与弘喜公司分别签订配件销售合同。
检方指控称,弘喜公司实际上都是以卖给同一购车人的方式,以及采取将购车人挑选的部分原车只进行车身和发动机分离打磨或切割发动机号,对车身A柱进行轻微切割,以最大程度保留车辆完整度的方式整套对外进行销售。
其中,2022年5月至2023年3月,弘喜公司分别与范某(另案处理)、邓某(另案处理)、聂某、曾某、王某、王某某六人签订虚假的汽车配件销售合作协议,范某等人在买到试验车辆后,通过组装修整、伪造车辆合格证、虚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等,将车辆上牌销售或直接销售整车。
据检方指控,弘喜公司共向范某、邓某等人销售试验车356辆,销售金额1790.7万元。
检方认为,弘喜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销售需要进行销毁处置的试验车,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赵某、鲁某和廖某系直接责任人员,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责。
一审中,弘喜公司及赵某、鲁某和廖某的一审辩护人均认为,故城检方指控的事实认定错误,弘喜公司并未销售试验车整车,而是销售试验车零配件。该行为并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根据合同约定,弘喜公司回收的报废车辆必须拆解,不得整车转售。拆解后,公司将车架号交回两家长安公司,然后将零部件销售给下游客户。该司与下游客户签订的《汽车配件销售合作协议》,也明确禁止将零部件用于拼装整车等违法用途。
同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7月1日实施的《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第1部分:类型》(GB/T3730.1-2022)规定,完整车辆是指已具有设计功能,无需再进行制造作业的车辆。
而非完整车辆是指至少同车架或者其他承载结构、动力系统、传动系统等部分组成,但仍需要进行制造作业才能成为完整车辆的可行驶单元。
弘喜公司相关负责人提供的弘喜公司下游买家范某的一二审判决书显示,故城县法院和衡水市中院认定,弘喜公司售出的为零配件,而拼装成整车的行为系下游购车人所为,与弘喜公司无关。
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同一犯罪事实,故城法院却在不同案件中做出了截然不同的评判。
一审判决有罪,合议庭二审尚未宣判
弘喜公司及三名员工在一审时均作无罪辩护,故城法院于2025年12月25日作出有罪判决。
故城法院认为,弘喜公司在明知购车人将未按规定完全拆解、销毁的试验车进行组装、伪造证件并上牌销售,为追求非法利益,最大程度保证车辆完整性的拆解、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院认定三名员工系单位犯罪中的从犯。经故城县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弘喜公司被判处罚金900万元,三名员工分别获刑7年6个月至8年6个月不等。
弘喜公司实控人周某被上网通缉后,弘喜公司交付1000万暂扣款后被取保候审,一年后撤销取保候审决定
此外,判决书还认定,此前弘喜公司支付的1000万元“公安暂扣款”属于退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790.7万元。
因对一审判决不服,弘喜公司及三名员工向衡水市中院提起上诉。
澎湃新闻了解到,弘喜公司及其员工上诉后,衡水市中院组成合议庭于5月25日二审开庭审理该案。
值得注意的是,负责审理本案二审的合议庭成员,同时参与审理了范某等人销售伪劣产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关联案件。
弘喜公司与下游买家签订的合同约定,不得将零部件用于拼装车等违法违规用途。
弘喜公司二审辩护人还提出,该公司共销售1781辆报废试验车拆解件,其中被认定存在非法拼装问题的仅涉及18辆,占比约1%。在绝大多数交易均系正常零部件销售的情况下,难以据此推导公司明知购买人将实施非法拼装和销售行为。
赵某、鲁某、廖某及其辩护人亦坚持无罪辩护,请求法院依法改判无罪。
对此,出庭履行职务的衡水市检察院检察官认为,上诉人明知购车人收购目的是用于拼装修复,仍整车违规出售。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一天庭审后,合议庭宣布休庭,表示将在综合评议后择日宣判。